调岗降薪需有充分合理性
作者:zhtxadmin 日期:2011-11-19 浏览
谭小姐于2009年3月进入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水疗SPA部门副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谭小姐的月薪由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2800元组成。

  2009年12月30日,谭小姐收到公司发给她的《岗位调整书》,其上载明,“您违反公司制度,屡次让员工代打卡,严重失职,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鉴于您的工作表现,公司对您的职位作出以下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由原SPA部门副经理,调整为SPA专员,薪资调整为基本工资1000元人民币/月,岗位及加班工资2500元人民币/月。”2010年1月份,公司还以谭小姐让其他员工带打卡两次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200元。2010年3月份,谭小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同时表示,公司单方面对其的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撤销《岗位调整书》,并且返还1月份扣除其的200元工资。公司认为,谭小姐作为部门副经理,理应以身作则才能对下属员工进行严格管理。但是谭小姐却让属下员工代为考勤数次,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更谈不上对属下员工进行管理,公司对她的降职降薪处理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而谭小姐辩称,公司对其降岗降薪的决定之前自己只让员工代打过两次卡,而这两次代打卡都是因为自己外出采购物品,且事先都填写了外出单,也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自己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公司降岗降薪毫无道理,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双方由此闹上了仲裁庭。

  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除了协商变更外,若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则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例中,公司在对谭小姐作出降岗降薪的决定之前,谭小姐仅在其外出采购物品时请同事代打卡两次,并按公司之要求填写了外出办公记录,公司也予以认可。谭小姐要他人代为打卡的举动虽有瑕疵,但确系因公外出,情有可原,公司认定谭小姐此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对其实施调岗降薪显然有问题。退一步来说,就算谭小姐没有理由要别人代为打卡,公司未按《员工手册》进行警告抑或批评教育指出此行为有不当之处,也未与谭小姐就变更之事进行协商,而直接对其予以调岗降薪也不妥当。

  公司未审慎行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未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申辩权,直接调岗调薪,且调整之岗位下降级别和劳动报酬下降幅度均超出一般人能够接受的程度,显然公司调岗调薪的行为既非合情合理,又有悖于法律规定。

  但同时也应该指出,谭小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其身为部门副经理还担任一定的管理职责,更应以身作则,勤勉工作,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2010年1月份,谭小姐又出现两次让同事代为考勤的行为,且无任何理由。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员工让他人代为考勤每次扣款100元”的规定,扣除谭小姐200元并无不当。

  调岗调薪在每个用人单位都会经常发生,往上调,人人都兴高采烈,而往下降,就要触及员工最敏感的神经,也涉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问题。面对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变化,作为用人单位应多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考虑考虑,慎重地依法行事,将变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与劳动者充分说明,并且能听取劳动者的申辩,做到客观公正、以理服人,才能让劳动者心服口服,消除不满,努力工作。由此,相关劳动争议就不会发生。